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两部门: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!

两部门: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

时间:2025-05-10 00:30:56 来源:知源集 作者:焦点 阅读:727次

两部门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

  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,两部财政部、门对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月销公告》。

  公告提出,售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纳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人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征增值税

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两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门对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月销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售额

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纳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  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人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征增值税是两部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  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  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 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 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公告明确,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(中新财经)

标签:增值税责任编辑:陈子汉 陈子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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